Skip to content

Latest commit

 

History

History
108 lines (92 loc) · 6.46 KB

README.md

File metadata and controls

108 lines (92 loc) · 6.46 KB

司法院裁判書結構化與開放資料

Judicial.gov.tw - Judgements Open Data

計畫目的

  • 建立司法裁判書結構化架構
  • 採用 Akoma Ntoso 架構 - 建立司法裁判書交換格式
  • 建立判決書瀏覽器 + 網頁外掛
  • 判決書資料分析

說明

司法院在 2017.03.22 於 http://data.gov.tw/ 網站上釋出了 2016 全年的裁判書開放資料集 (司法院新聞稿)。資料集的內容依照月份,法庭做分類,每一份裁判書則是一個獨立的 json 檔。

{
  "JID":"SJEM,104,重秩聲,17,20160126,1",
  "JYEAR":"104",
  "JCASE":"重秩聲",
  "JNO":"17",
  "JDATE":"20160126",
  "JTITLE":"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",
  "JFULL":"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  104年度重秩聲字第17號\r\n
           移送機關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\r\n
           ...
           十一、綜上,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,各裁處罰鍰9,000\r\n
                元,及沒入共同賭資,並無不當。\r\n
           十二、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\r\n
           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 105 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日\r\n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\r\n
           法  官  吳智勝\r\n
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\r\n
           本件不得抗告。\r\n
           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 105 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日\r\n
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子榕"           
}

從現在釋出的版本,可以看到裁判書本身的結構化程度不足,內容排版不佳,同時也缺乏與原文(裁判書搜尋網站)的連結。也就是要作為一個實用性較高的資料內容,還須要進一步對內容拆解與更好的結構化。

ToDo

  1. 判決書基礎架構與分類
  2. 判決書結構標準
  3. Parser - formatter - viewer
  4. Atoma Ntoso XML 結構化

相關法令

刑事訴訟法

  • 第 308 條 :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;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,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。
  • 第 309 條 : 有罪之判決書,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,並分別情形,記載下列事項:
    1. 諭知之主刑、從刑、刑之免除或沒收。
    2. 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,如易科罰金,其折算之標準。
    3. 諭知罰金者,如易服勞役,其折算之標準。
    4. 諭知易以訓誡者,其諭知。
    5. 諭知緩刑者,其緩刑之期間。
    6. 諭知保安處分者,其處分及期間。
  • 第 310 條 : 有罪之判決書,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:
    1.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。
    2. 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,其理由。
    3. 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。
    4. 刑罰有加重、減輕或免除者,其理由。
    5. 易以訓誡或緩刑者,其理由。
    6. 諭知沒收、保安處分者,其理由。
    7. 適用之法律。
  • 第 310-1 條 : 有罪判決,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、罰金或免刑者,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、證據名稱、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。前項判決,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,得引用之。
  • 第 310-2 條 :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,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。
  • 第 310-3 條 : 除於有罪判決諭知沒收之情形外,諭知沒收之判決,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、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。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、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。
  • 第 311 條 : 宣示判決,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。
  • 第 312 條 : 宣示判決,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。
  • 第 313 條 : 宣示判決,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。
  • 第 314 條 :判決得為上訴者,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,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。
    前項判決正本,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,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,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。
  • 第 314-1 條 : 有罪判決之正本,應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。
  • 第 454 條 : 簡易判決,應記載下列事項:
    1.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。
    2.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。
    3. 應適用之法條。
    4. 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。
    5.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得提起上訴之曉示。但不得上訴者,不在此限。
      前項判決書,得以簡略方式為之,如認定之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,得引用之。

相關連結

  1. 司法院
  2. 裁判書查詢
  3.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
  4. 裁判書開放資料 - data.gov.tw

其他計畫

臺灣

  1. 法拍屋 parser
  2. 裁判書小幫手 網站- ronnywang
  3. 判決書懶人包 - 摘要編輯器
  4. 司法院爬蟲 - biglawtw
  5. 司改國是會議 - 司改會

其他

  1. Free Law Project | Github
  2. Judgements API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