刊于《新华日报》1946年5月13日第二版
本市消息 内政部公开颁行一种限制人民游行自由的法令,借口是「恐稍有不慎,足以影响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宁」。据中央社讯,其要点如下:负责筹备游行的人员,需于事前将姓名、年龄、职业、住址、游行宗旨、集会地点、进行日期及时间经过路线等呈报当地「治安主管机关」。散发的印刷品和张贴的标语须事先送当地「治安主管机关」审查。 上项法令,已由内政部发致全国各省市地方机关,本市市政府业已接到,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区公所「遵照办理」。有了这个「法」的根据,今后各地当局更可以随意于事先防止临时禁止一切人民团体之游行。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了。